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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大亮点

编辑:启绿环保   浏览:  时间:2018-08-02

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大亮点

一是对违法处罚更严。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处罚金额调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5万元~20万元的规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是监管覆盖更全。增加了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和处罚规定,监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责任主体更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虽然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并未取消验收这项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是执法监督更实。未批先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强化了监督执法的属地化原则,可避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无执法权的尴尬,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条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成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利器。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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