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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易被忽视的几个问题

编辑:启绿环保   浏览:  时间:2019-10-29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主体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也即将发布实施,届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将进入建设单位完全“自主”验收时期。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作为一项新的环保制度,虽有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南,但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够,对验收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把握性不够专业,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仅把环保验收流于形式,报告、数据、流程看起来都不错,一团和气,却不能在验收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后续日常环保工作留下隐患。
现结多年来大量的项目实践经验,分析总结出如下几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易被忽视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1、未能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或是明知已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履行环保报批手续,未在验收报告中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环保验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照“环办[2015] 52号”、“环办环评[2018] 6号”两个文件,只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五项中,有一项或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需要先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后才能开展验收。如果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在界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后,还需要在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里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特别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项目,更容易忽视对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下结论。
2、开展验收前未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3、验收期限超过了12个月的最长时限未提交延期验收说明
有些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超过了12个月的最长验收时限,则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否则,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未验先投”,已涉嫌违法,验收结论无效。
4、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自查不到位
除了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的各类环保设施需要一一核查清楚,还要特别留意新近实施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有新的或是更严格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锅炉是否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国家标准(GB 13271-2014)规定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要安装并联网,而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765-2019)则规定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要安装并联网,地标严于国标,有地标要优先执行地标,这个时候,即使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没有要求,建设单位也要先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后,才能开展验收,否则,就会出现验收漏项。
5、执行错误的验收标准
验收期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当前国家和地方标准处于更替频繁时期,有些项目建设期较长,到了项目调试和验收阶段,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规定的标准可能已经有更新(一般都是趋严),用错标准,可能会出现污染物超标被判定为达标,验收结论不可信。(更多大环保法规标准,可通过合规网www.csrcare.com查询)
6、未核实项目生产工况,在生产负荷过低的情况下开展现场监测
验收监测是考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效果的最直接手段,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工况,环保设施都是防止超标排放的最后防线。根据以往的众多项目经验,如果生产负荷太低,项目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存在风险,一旦验收通过后,日常运行超标排放,将会面临处罚。
建议验收期间生产负荷要稳定达到75%以上(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注意不仅主体工程工况要达到,辅助工程如锅炉、工业炉窑等的工况也要达到),以便鉴别出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效果。另外部分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对验收期间的生产负荷有具体的特殊要求,如水泥制造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就要求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达到设计标准的80%以上。
验收报告中要如实记录好验收监测期间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如锅炉、工业炉窑等)的实际生产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7、验收报告照搬环评内容,甚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是对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需要如实反映实际建设情况,严禁照搬环评内容。
验收报告还需要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在线监控设施及其联网情况、应急设施与措施情况、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等环境管理内容一一详细回应,这几项都是大部分建设项目要求要做的,漏了就是验收内容缺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本身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等特点,自主验收政策实施后,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不是降低反而是提高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保验收等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关闭的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建设单位应该要意识到自身才是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需要对提交的验收报告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自觉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环保意识,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到自主验收的全过程,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的“包办服务”。
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技术实力、责任心、信用水平、服务水平都过硬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而不能只是为了完成验收随便选择一家服务机构了事。优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仅仅为了项目达标通过,而应能够从检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出发,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性的技术咨询意见。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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