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广东启绿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Logo
他们都在搜索:喷漆废气处理 废气处理设备 生物滴滤塔 气旋喷淋塔
联系我们
  • 广东启绿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上沿路2号  
    电话:0769-82853990

    手机:13712725152

    传真:0769-86346794 
    E-mail:qlhb88@163.com  

    网站:http://www.dgqlhb.com

    http://www.gdqlvhb.com

新闻中心

3月起无证排污最多罚100万元

编辑:   浏览:  时间:2021-03-01

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将在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从会上获悉,广东已在全国率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条例》明确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企业违规排放最多可处以100万元罚款,严重的将责令停业、关闭。

大量中小微企业可不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条例》突出了分类管理和简化流程,便于企业申请。

《条例》提出,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情况,分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企业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申请,或通过信函等方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申请表内要包含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等信息。

而审批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条例》也明确审批时限。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审批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而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条例》明确,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若排污单位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等,则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但《条例》也规定了不需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将承担更多自查责任

此次《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由此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

《条例》指出,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需要承担多项责任。

一方面,排污单位应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同时,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另一方面,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得篡改、伪造。

《条例》还强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同时,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且,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另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并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按日连续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同时《条例》明确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或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渗井、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以罚款之外,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创新规定了按次处罚等措施。

另外,《条例》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合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都有相应处罚措施。


■相关

粤已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将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

为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广东已先行先试探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处长方平波介绍,广东2001年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05年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创新设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省政府2013年12月颁布《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至2016年底,全省各地共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5.1万个,为国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7至2019年,广东按年度、分行业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2020年全力推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与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截至2020年底,广东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我省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方平波表示。

而在加强证后监管方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副处长唐新峰介绍,不按证排污、证后执行不到位的排污单位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频次,加大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单位的曝光力度。

下一步,我省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制度有效性。生态环境部门将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来源:东莞生态环境

 

上一篇:建筑垃圾回收填埋场的环评

下一篇:生产陶瓷原料和陶瓷砂用的是高岭土为原料,是否要办环评?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